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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0:50

河南戈泰警用装备

警用装备配备不当——交警配枪查处酒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警用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所谓必要时,应当是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如查控、堵截周克华时等),而不包括查处酒驾等违法或涉嫌轻微犯罪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中没有要求配枪,只有配备约束带、警绳等约束类警械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二)正在穿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及实力也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具有前款第一项:第1项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尬危及公安民:警或者;才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警用装备

可见,查色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法律规则的禁止性规定。当然,有观点认为“酒驾"中的“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亦是规程所列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把捕;逃跑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当事民警及广州警方交営负责人强调,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邹警官本書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我们认为不能仪凭涉棊交警的主观臆测,应当结合当时现场客观情况综合取豎判断。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客观上存在上述危测即况,是出于万不得已、情势所迫,不得不立即使用武器现场制止严重暴力性犯罪―—点警方却-直没有作任何严代或说明,予以证实和澄清。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播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仁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校重处置措施。

向行驶的交通工具开枪问题:在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不听从警察停车检查的命令时,特别是普察已经鸣枪示警,对方仍然不停车时,警察是否就有足够的理由推定对方有重大犯罪嫌疑,因而可以动用枪械?余凌云教授援弓|瑞士 1976年MDA第2条第3项a段规定:车辆驾驶员在检查站不顾一切而驶离现场,直接危及他人生命,构成刑法危害生命罪名(瑞士刑法129条),属于重犯罪,可以开枪制止。联邦法院在具体判案中又进一步解释道,驾驶员如已驾车驶离,则已无危害当前,警察不得再依紧急避难之规定主张开枪之正当性。据此,我们认为,处置措施明显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