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装备使用手段选择错误——按照规定,交警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站在辆前面强行拦截。警察查缉行动的主要形式--对无预期对象的盘查,指警察在日常的执法活动过程中,对随机发现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进行的盘问、检查活动。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显然,强行拦截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又极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引起相对人的暴力反抗,使得事态失控,出现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拔枪逼停,判断不当或稍有疏失很有可能引发枪支走火,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警查缉过程一处置不规范。根据《警察实战训练与应用教程》第十三章对?嫌疑车辆的查控中,案例一评析所指出的:车头车尾都是危险区域,警察在检查车辆时,切忌避免站在该位置,同时要养成让驾驶员将车熄火的习惯。案例二的评析所强调的:警察在查控车辆时,一定要保持合理的站位,与嫌疑人保持安全距离,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安全。
上述注意事项,是无数血的教训所得出的宝贵经验,可谓精辟。结合本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接近的方向。警察应当尽址从侧后方接近,具体讲应当从左后方反光镜的视觉死角接近。第二、接近的线路。当然并不是所有可疑车辆都可以从左后方接近。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线路接近,都应当注意:首先,要避开车辆突然启动可能撞到的区域;其次,夜间查控行动中,要避开车辆大灯的直射方向。最后、还要避开车俩上车门、后备箱等活动部位。显然,查缉交警接近方向、线路及站位存在明显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