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4 03:04
河南戈泰警用装备
交警拔枪逼停车辆的行为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符,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我国香港地区《警察通例》规定
了警察使用枪械的基本原则:自律和克制原则、绝刘需要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合理原则、最低限度使用原则。诚如学者所言:"对付暴力袭警,使用枪械的目的在于使攻击者丧失攻击能力,而不是一定要剥夺其生命。
因此,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必要性)只要求,开枪防卫的程度,应当针对攻击的种类与危险情形有所节制,其他如双方之间的距离、利用周围环境掩护的可能性,也是防卫性用枪时必须考量的因素。”之所以要给警察配枪,是为了预防、制止、打击恐怖组织犯罪和严重严重暴力犯罪,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防止民警人身伤亡。对于实施一般违法犯罪之后逃跑的嫌疑人,如果没有暴力反抗,比如,没有用武器攻击警察或第三人,或者虽然反抗了,但没有达到必须使用枪支的程度,就不得使用枪支。德国警察尽量使用非致命武器,如网枪、眩晕弹和黏着剂等。开枪前还要遵守以下规定: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 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
依照德国法律相关规定,警察开枪必须基于最小动用武力的原则,在当时的情境下,非动用武力不得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开枪是警察当时可选择的最小的武力,且对警察开枪的程序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并明确列举了警察允许开枪和禁止开枪的情形。《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训练指导民警依法合理运用现场处置权及处置手段,正确、果断地使用各类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阻止袭警行为: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上述规定,突出并适用了比例原则。